上海开联律师事务所,上海货运代理合同纠纷律师,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。诚实信用,勤勉敬业,以“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”为服务宗旨。办案认真负责,精益求精,业务功底扎实,语言表达流畅、思维敏捷,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。受人之托、忠人之事、不畏艰险、奋力拼争,愿尽自己的所能,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。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,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!
委托合同起诉书范本什么样?
原告:XXX ,女,xxxx年xx月xx日出生,汉族,住xxxxxxx
诉讼代理人:xxxxx
被告:xxxxx
地址:xxxx
法定代表人:XXX 职务:董事长
电话:xxxxxxxxxx
诉讼请求:
1、请求判令被告退还定金人民币20,000元,赔偿原告信赖利益损失人民币XX元。
2、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。
事实与理由:
原告与被告双方约定:原告认购由被告开发的XX号单元,原告需向被告交纳人民币两万元;双方还约定:房屋总价款人民币XXX万元,在被告取得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》后该款自动转为该单元之定金,然后被告向原告出售该房屋。
原告按照约定交纳了人民币两万元,被告取得了该楼盘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。被告在取得了预售许可证之后,并没有按照双方的约定向原告出售该房屋。原告在得知被告已经取得该房屋的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》后多次前往被告销售部门要求其继续履行双方原来的约定,向原告出售该房屋,被告至今未履行该义务。
《民法典》规定:当事人行使权利、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。第四十四条规定:依法成立的合同,自成立时生效。第六十条规定: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。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,根据合同的性质、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、协助、保密等义务。
原告认为:原告与被告虽未签订的《认购书》,但是双方已经对XXXX号房屋的认购事宜达成了明确的意向,即:原告向被告认购XXXX单位,原告需要向被告支付人民币两万元,在被告取得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》后该款自动转为该单元之定金,被告向原告出售该房屋。因此,双方已经就该房屋的认购达成了口头认购合同,原告所提交的定金收据足以证明。因此被告应该按照双方的约定,继续履行认购合同的约定。如今被告受高额利润的驱动,恶意促使双方合同不能订立,其行为已违反先合同义务。
原告认为,被告违背其依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先合同义务,而致原告信赖利益的损失,应当承担民事。被告的过错导致商品房购销合同未能订立的,其作为有过错一方应承担缔约过失赔偿。
根据上述事实和法律规定,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,现诉请贵院,依法准如所请。
此致
xxxxxx
具状人:XXX
代书人: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张X锋
xxxx年xx月xx日
合同签订的有不合理的地方就需要与对方进行上诉,诉讼书或者说是起诉书需要委托律师来办理,那么委托的合同起诉书是包括以下方面:原告,被告,代理人,请求,电话,法定代表人,事实以及依据,法律条文等。
土地租赁合同的最长期限是多久?
一、土地租赁合同的最长期限是多久
土地租赁合同的最长期限为20年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七百零五条,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。超过二十年的,超过部分无效。租赁期限届满,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;但是,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。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、收益,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。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、数量、用途、租赁期限、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、租赁物维修等条款。
二、《民法典》对于租赁合同的规定
第七百零六条 当事人未依照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,不影响合同的效力。
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,应当采用书面形式。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,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,视为不定期租赁。
第七百零八条 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,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。
第七百零九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。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,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,应当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。
第七百一十条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,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,不承担赔偿。
第七百一十一条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,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,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。
第七百一十二条 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,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。
第七百一十三条 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。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,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,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。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,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。
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,出租人不承担前款规定的维修义务。
第七百一十四条 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,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、灭失的,应当承担赔偿。
第七百一十五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,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。
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,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,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。
第七百一十六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,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。承租人转租的,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;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,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。
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,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。
第七百一十七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,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,超过部分的约定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,但是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。
第七百一十八条 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,但是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的,视为出租人同意转租。
第七百一十九条 承租人拖欠租金的,次承租人可以代承租人支付其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,但是转租合同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除外。
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,可以充抵次承租人应当向承租人支付的租金;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的,可以向承租人追偿。
以上就是我国法律上对于土地租赁合同的相关规定情况,涉及到租赁事项的具体处理上,还需要严格基于实际的土地使用情况来进行办理,如果对相关情况的处理不清楚的,可以咨询有关土地管理部门来进行合法的认定处理。